贷款诈骗罪司法解释(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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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有何区别

贷款诈骗罪司法解释(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有何区别)

谢邀。

两罪最大的不同点,就是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骗取贷款罪则没有

骗取贷款罪的行为人骗到银行的贷款后,是还想着要还的,只是因为其一时资金周转困难,却又不符合银行的贷款要求,只能通过伪造证件、合同骗取贷款,比如某些企业通过与另外地下钱庄签订虚假外贸合同,利用外贸合同去当地银行骗取贷款。但这些贷款行为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以前,是没有骗取贷款罪的,只有贷款诈骗罪

最开始刑法第193条只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就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但是,从证据角度而言,侦查机关搜集证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事实比较容易,这些一般都有相应的物证可以证明。

但是,要指控行为人贷款诈骗罪,还需要证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主观心态和内心状态,表面上根本无法探测出,甚至用最高科技的测谎仪等科技手段,也无法明确知晓。

因此大量的案件中就会出现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无法证明,或者比较模糊的状态,这样就导致了虽然公安机关掌握了行为人使用诈骗手段,骗取银行大量贷款,且无法归还的证据,但是却无法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导致无法定罪。

那怎么办?

“聪明”的立法机关,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颁布时,专门在刑法中增设了一条骗取贷款罪。

行为人可以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只要骗取了银行的贷款就构成犯罪,罪名就是骗取贷款罪。

请注意,如果是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了自然人的钱,不是银行的钱,但是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无法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那就不构成犯罪,比如就不会构成诈骗罪。因此,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贷款罪是一种后者补充前者的关系,是对银行利益的一种特殊保护。不管想不想还钱,只要骗了银行的钱,造成了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当然,设置骗取贷款罪的目的就是保护银行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能够把钱还给银行,即便是采用了诈骗手段,也可能不起诉或者免予处罚甚至判决无罪。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点:

1.他们都是“骗”

两罪最大的共同点,就是他们使用了欺骗的方法,他们都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任。

比如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2.都是骗“贷款”

两罪的犯罪对象,都是金融机构(主要指银行)的贷款。

骗贷罪构成条件2021

骗取贷款,涉及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和诈骗公安局怎么认定为诈骗可以立案

区别占有与非法,才能正确认定民间借贷和诈骗,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占有的认识我们知道所有权有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如何理解占有是关键。排除他人占有。排除权利人占有是构成诈骗行为的首要条件,至于权利人的所有权是否正当不在考虑范围之内,如,诈骗他人盗窃、抢劫所得财物同样构成诈骗。自己或者他人占有。排除权利人占有后,自己或者他人占有是构成诈骗行为的另一要件。自己或者他人没有占有,可能是未遂行为,只有数额巨大才能构成犯罪。自己或者他人按物的效能使用是区别诈骗行为与毁坏行为的要素。当行为人遵从物的效能使用诈骗的财物,可能构成毁坏类犯罪。正确认识“非法”有人认为非法是违反法律规定,如,构成诈骗罪的非法性源于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实际上,构成诈骗罪的“非法”是对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正是对“非法”的错误理解,造成民间借贷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一般而言,我们判断“非法”主要是对义务违反寻求答案,只有行政犯可能需要通过法条来获得答案。这样,我们可以将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排除出诈骗罪。2019年7月23日,两高等公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借贷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罪,将民间借贷行为最大限度的排除出“套路贷”诈骗犯罪。非法放贷尽管利息等费用畸高,但毕竟来自于借款人的承诺,出借人索取没有违反义务来源。民间借款建立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占有没有非法,但手段行为可能非法,如,拘禁他人等。同样,这里的“非法”违法义务的来源,并不是来自于刑法非法拘禁罪的规定,而是来自于民法的人身权,刑法有选择的将严重侵犯人身自由权规定为犯罪。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构成诈骗罪有独特的行为过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因此,民间借贷有真实的借款关系,基于承诺,行为人索取高利息本身并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借款人没有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由此看来,真正的民间借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很难构成诈骗罪。只有没有提供借款,通过诉讼等方式,有构成诈骗罪的可能性。此时,受骗的是有处分权的法官或者仲裁人员,此即所谓的“三角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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