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因此,您再行购买房屋时,是可以将公积金提取的。
提前还清公积金贷款之后,就不能每半年提取一次公积金了。从2004年10月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方式发生很大变化,现将主要事项予以说明。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次数、时间限制购房未贷款
1.2004年7月1日之前购房未贷款者(以购房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可分两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第一次为购房后一年内(含),
第二次为购房满5年以后10年以内办理。
2.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未贷款者,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贷款购房者,还款期间每季度的
第一个月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满后本人及配偶不得再提取。
二、夫妻二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的限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购房合同载明金额,下同);.缴存人有配偶且无法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本人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的50%。无配偶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暂定为由财务处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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