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多少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多少

中国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是多少?中国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政策、中行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和贷款合同的约定执行。费率标准按照《中国银行服务服务价目表》执行(可在中国银行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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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银行贷款利息多少呢1980-1990年的法定利率 从1980年1月1日起,在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内增设3年期、5年期两档,月息分别为3.3‰、3.75‰;增加积零成整定期储蓄,恢复存本取息和整存零取储蓄,利率和档次均与零存整取同。同年4月1日,再次调整储蓄利率。 同年9月1日,对企业的专户存款和企业主管部门存款恢复计息,按对公存款利率1.5‰计付。同时规定个体贷款利率,按月息4.2‰计收。 经人民银行同意,农业银行自1981年1月1日起,将社、队办工、商企业和其他企业贷款利率,以及社员个人贷款中属于工、商业性质和属于生活(口粮和疾病贷款除外)的贷款利率,均调为4.2‰。 1981年12月,国务院批准统一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自1982年1月1日起,基本建设贷款利率对煤矿、建材、邮电行业实行优惠,按年利2.4%计息;机械、轻工、纺织、原油加工、石油化工等行业,按年利3.6%计息;其他行业按年利3%计息;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包括中短期设备贷款,出口工业品生产专项贷款,国内配套贷款,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等)利率,按月利4.2‰计息。 同年12月,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省内按照统一部署,自1982年第一季度起,扩大存款计息范围,设立对公单位的定期存款;将贷款利率恢复到“文化大革命”前月息6厘的水平,并对流动资金贷款和中短期设备贷款实行不同的利率;农业贷款利率适当提高,同时仍实行低于工商企业贷款利率的原则;自4月1日起,提高定期储蓄存款、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的利率,增设8年期的长期储蓄存款利率。 1982年2月,执行人民银行总行补充规定,结算贷款月息6‰,议价粮油贷款月息6‰,黄金设备贷款月息3.6‰。同年5月1日,恢复对各级工会会费活期存款计息,利率为月息1.5‰。 1983年1月,降低结算贷款利率,由月息6‰调到3‰。农业银行试办的开发性贷款利率为月息3.6‰。建设银行举办的节能基建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一律为年息2.4%。同年5月,农业银行调整银行与信用社的往来利率,由原来的月息2.7‰调为3.6‰,同时相应取消农业银行对信用社存、贷款的利差补贴。10月,省农业银行为改变信用社存款利率高、贷款利率低、存贷利率倒挂的不合理状况,调整信用社贷款利率:种植业、养殖业贷款利率由4.8‰调为6‰;工副业贷款利率由6‰调为6.6‰;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由6‰调为7.2‰;其他生活性贷款利率由6‰和7.2‰一律调为8.1‰;运输业贷款由6‰调为9‰。 同年11月,省农业银行根据总行部署,全面调整农业贷款利率。详见表4-19。 原来执行的7项优惠利率继续执行,即:粮油贷款(平价)、种子公司贷款(平价)3‰,结算贷款3‰,知青办企业贷款(开办2年内)3.6‰,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3.0~3.3‰,小商品生产企业贷款4.8‰,经营中药材企业贷款4.8‰,沼气贷款2.1‰。其后,根据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对保险公司在人民银行的其他保险存款。 1983年12月21日起,执行以下利率:保险总准备金存款月息4.2‰,未了责任准备金存款月息3.6‰,活期存款1.5‰。城市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自1984年1月1日起,按7.2‰办理。国营工交企业的定额内贷款,自1984年1月1日起改按6‰计息。外贸、工贸实行“存贷分户”企业的定额内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按月息5.7‰计收。 1984年第四季度起,农业银行调整银行、信用社往来利率,信用社向银行交存的提存准备金月息4.5‰,一般转存款4.2‰,信用社向银行贷款月息5.1‰。 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对存、贷款利率进行了两次大调整:一次是自4月1日起,提高定期储蓄利率、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利率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一次是自8月1日起,再次提高定期储蓄利率,同时大幅度提高固定资产贷款利率。 两次提高存款利率,都是为了配合物价改革和工资改革,扩大中长期贷款资金来源。提高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是使银行贷款与存款保持合理利差,促使企业加强利息观念、资金周转观念、投入产出观念,节约使用资金。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是:工商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适用于全民、集体工商企业),由月息6‰调 为6.6‰;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由月息7.2‰调为7.8~9.6‰。利率调高后,对担负社会商品储备任务的批发企业和国家收购粮食、棉花、油料的贷款,仍按原来的利率执行。农业贷款利率,也作了相应调整,国营农业、农村集体、合作经济和农户的农业生产贷款,均由月息6‰调为6.6‰;乡镇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一律调为7.2‰,生产设备贷款调为7.5~7.8‰。对实行“存贷分户”的国营商业和县以上供销社,仍给予优惠:担负商品储备任务的,一次贷给周转使用的月息5.7‰,临时贷款月息6‰;不担负商品储备任务的,月息6.3‰。外贸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存贷分户”的比照担负商品储备任务的优惠利率,不实行“存贷分户”的统为6‰。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划内贷款月息4.2‰,超计划临时贷款6.6‰,国拨流动资金转作银行贷款的3.6‰。对城镇集体企业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和对国营工商业及供销社系统发放的小额设备贷款,也按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乡镇企业设备贷款利率,由7.5~7.8‰提为8.4~9‰。农业开发性贷款利率,1年期由4.2‰调为4.8‰,3年期由4.8‰调为5.4‰,5年期由5.4‰调为6‰,5年以上由6‰调为6.6‰。工商银行发放的技术开发贷款,利率为月息2.1‰,1985年另由人民银行按月息5.4‰标准,补贴利差3.3‰。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办理的专项贷款利率为:老少边穷开发贷款利率月息3‰;发展地方经济开发贷款和沿海开放城市开发性贷款利率,用于技术改造的按技术改造贷款利率执行,用于基本建设的原则上比照技术改造贷款利率执行(8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利率,用于流动资金的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用于技术改造的按中短期设备贷款利率执行(8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 1986年和1987年,为完善利率体系,对若干单项利率作了调整: 县以下供销社贷款,自1986年1月1日起,由6‰调到6.6‰。 粮食贷款,1986年对平价粮贷款继续执行优惠利率,仍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月息6.6‰减半,国家委托代购视同平价粮,贷款利息自6月21日起按月息3.3‰计收。议价粮和商办工业粮食贷款,仍按月息6.6‰计息。以各种手法套取银行优惠利率的,按挤占挪用银行贷款处理,在正常利率6.6‰的基础上加收罚息。对农业银行发放的合同定购粮和国家委托代购粮贷款利息,由人民银行补贴到月息6.6‰。 能源、交通、通信和一部分原材料工业的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自1986年起实行差别利率,按期限分为3档:5年以下(包括5年)年利率由9.36%调为5.76%,5至10年(包括10年)由10.08%调为6.48%,10年以上由10.8%调为7.2%。实行差别利率后,电力、石油开采、交通、民航的贷款项目,按年利率3.6%的水平,超过部分予以贴息;煤炭、节能措施、建材的贷款项目,按年利率2.4%的水平,超过部分予以贴息。贴息资金由基本建设“拨改贷”项目收回的本金和利息解决。超过规定贷款期限而需多付的利息,一律不予贴息。凡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煤炭、电力、原油开采、节能措施、铁道、交通、邮电、民航、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森工13个行业的基建贷款项目,无论是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或其他专业银行承贷的,均按此执行。 科技开发贷款利率,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1986年为1年以内月息6.6‰,(向贷款单位收息2.1‰,地方经委或中央部门贴息2.1‰,人民银行贴息2.4‰),1年以上至3年月息7.2‰(向贷款单位收息2.4‰,地方经委或中央部门贴息2.4‰,人民银行贴息2.4‰)。 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实行优惠贷款利率:5年以下(包括5年)月息4.5‰,5年以上至10年(包括10年)为5.1‰,10年以上至15年为5.7‰。 定活两便储蓄利率,自1986年3月1日起,存期不满1个月的按实存天数计息,1个月以上不满半年的按活期计息,半年以上不满1年的按储蓄存款定期半年利率九折,1年以上的按储蓄存款定期1年利率九折。 配合劳动制度改革,自1986年10月1日起,对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存款,比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存期在3年以下的按实存期限付息,3年以上的按储蓄定期3年档次利率计息。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款,按企业活期、单位定期存款相应存期的利率计息。社会保险机构统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工的退休养老基金存款,暂按企业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即半年期3.6‰,1年期4.2‰,2年期4.8‰,3年期5.4‰。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性贷款,自1986年12月21日起,实行差别利率和贴息。5年以下的贷款年息,由9.36%调为5.88%;5年以上的贷款年息,由10.8%调为7.32%。银行对贷款单位各按年息减收3%,所减部分由中央财政补贴。 1987年的技术开发贷款,仍实行贴息。由地方经委贴息的技术开发贷款项目,开户银行按月息2.4‰向人民银行计收贴息,其余按季直接向借款单位计收利息。借款单位持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每年年底向所在地市地经委办理利息补贴,补贴标准为月息2.1‰。但对已经到期尚未收回的和收回再贷的技术开发贷款,人民银行不再补贴利息。 1987年6月21日起,调整企业单位定期存款利率,1年期由月息3.6‰调为4.2‰,2年期由4.2‰调为4.8‰,3年期由4.8‰调为5.4‰,同时增设半年期档次,月息3.6‰;调整人民银行借给农业银行的扶持贫困地区专项贴息贷款利率,由月息5.4‰下调为3.9‰,农业银行发放此项贷款,继续按月息6.1‰执行,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向借款户收取2.1‰。 1987年9月21日起,对少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继续实行优惠利率,月息为4.2‰,比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优惠2.4‰,其月息4.2‰与6.6‰之间的利差,70%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月息4.2‰至5.1‰之间的差额,由财政、银行共同负担,其中由中央财政负担62%。 为缓解公路运输的紧张状况,实现国家强制更新汽车的统一部署,自1987年12月21日起,对国营公路专业运输企业的更新车贷款,不分期限长短,均按年利率7.92%计收利息。 1988年1月1日起,恢复党费存款计息,执行企业存款利率。6月21日起,恢复团费存款计息,执行企业存款利率;基金会存款利率,属于社会福利和科研奖励性质的,执行同档次的储蓄存款利率,其他性质的仍执行企事业单位存款利率。 在治理整顿中,银行存、贷款利率于1988年9月1日和1989年2月1日,从几个方面进行了两次大调整,利率水平升至建国以来的第二个高峰。 一是根据物价上涨情况,提高存款利率,并将企业、事业单位的存款利率与城乡居民个人的储蓄存款利率拉平,以稳定存款,减少存款单位和个人在通货膨胀中的损失。详见表4-22。 定活两便不满半年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满半年以上的比照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九折。邮政部门办理的储蓄存款,亦按上述规定执行。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利率,亦作相应调整。原来执行单位、个人存款利率的各种基金会存款和各种保险存款,均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其间,从1988年9月10日开始,对城乡居民个人3年期以上的定期储蓄存款(指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实行保值补贴。储户的保值储蓄受益率,为规定的储蓄利率加上人民银行总行参照国家统计局的零售物价指数按季平均计算的保值贴补率(保值储蓄存款贴补率的计算公式为百元存款年贴补率=[(存款到期当季物价指数-1)×100]-[存款利率×100×存期]÷100)。保值储蓄贴补率跟随物价浮动(人民银行总行公布的贴补率,1988年第四季度为7.28%;1989年1月为16.13%,2~3月为12.71%,第二季度12.59%,第三季度13.64%,第四季度8.36%。),当物价指数下降到定期3、5、8年定期存款规定利率以下时,仍按同档次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其后,又从1989年6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存款增设3个月期档次,月息6.3‰。 二是相应提高贷款利率,调整优惠利率和差别利率,抑制过度的资金需求。详见表4-23。 省内安排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亦自1988年9月1日起调整:用“省筹集”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统一执行年息9%至16.2%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用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分成资金、省煤炭开发资金、省农电发展资金和地方电力建设基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均按不同期限提高,5年以下调为年息7.92%,5年以上至10年调为年息8.64%,10年以上调为9.36%。 对优惠利率和差别利率的调整,主要有: 平价粮油贷款,包括粮食预购定金贷款,自1988年9月1日起,由年息3.96%调为9%,与议价粮油贷款执行同一利率。自1989年2月1日起,改为平议价粮油贷款核定一个混合利率,按年利10.08%执行;收购棉花贷款与储存加工棉花贷款,亦按年利10.08%的混合利率执行;粮食预购定金贷款,由年利9%调为11.34%。 各项商业贷款优惠利率,自1988年9月1日起,不再分别规定,统一执行调整后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其他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均在原来年利率基础上相应提高1.08个百分点。 外贸出口产品收购贷款利率,1988年9月1日由年利7.92%调为9%。1989年2月1日改为与进口产品贷款确定一个混合利率,按年利10.44%执行。同年6月21日起,又改为出口产品收购贷款利率仍为9%,外贸进口贷款、加工企业贷款以及其他贷款,按年利11.34%执行。 能源、交通、通信和一部分原材料工业等13个行业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利率,自1988年9月1日起,均在原来基础上分别增加2.16个百分点,即5年以下(含5年)由年息5.76%调为7.92%,5年至10年(含10年)由6.48%调为8.64%,10年以上由7.2%调为9.36%。自1989年2月1日起分3档,按正常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下浮10~30%:第一档为农业、煤炭、石油开采、节能措施、港口、盐业和劳改劳教,下浮30%,1年以上至3年为9%,3年以上至5年为10.08%,5年以上至10年为13.68%;第二档为电力、交通、铁道、邮电、民航、车船飞机购置、建材、森工和钢铁、有色金属两行业中的独立矿山项目,下浮20%,1年以上至3年为10.26%,3年以上至5年为11.52%,5年以上至10年为15.42%;第三档为钢铁、有色金属、化工,下浮10%,1年以上至3年为11.52%,3年以上至5年为12.96%,5年以上至10年为17.46%。各档次的10年以上期贷款利率,根据1年期贷款利率的复利计算,再按同档次下浮百分比确定。 人民银行发放的老少边穷地区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利率,1988年9月1日起由年息3.6%调为4.68%,1989年2月1日起再调为7.02%。 少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利率,1988年9月1日起由年息5.04%调为6.12%,银行向企业按年息7.2%计收利息;1989年2月1日起再调为8.46%,银行向企业按11.34%计收利息。 民政部门办的福利工厂贷款,按调整后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下浮,1988年9月1日起按年息7.2%计息,1989年2月1日起按年息9.54%计息。 1987年以后人民银行开办的黄金设备贷款,1988年9月1日起在原各档次利率基础上分别增加1.08个百分点,即由5.04%、5.76%、6.48%分别提高到6.12%、6.84%、7.56%;1989年2月1日起又分别增加2.34个百分点,调为8.46%、9.18%、9.90%。地方经济开发贷款利率、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利率,均按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或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1990年,为搞活生产、流通,确保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定,先后两次下调存、贷款利率。 存款利率,4月15日起各档次定期存款利率下调1.26个百分点,8月21日起活期存款利率下调0.72个百分点,定期存款利率平均下调1.74个百分点。 13个行业及农业、盐业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3月21日调整利率时规定在调整的利率基础上向下浮动10%、20%、30%,8月21日调整利率时具体规定第一档为1年以上至3年7.56%,3年以上至5年8.10%,5年以上8.64%;第二档1年以上至3年8.64%,3年以上至5年9.36%,5年以上9.54%;第三档1年以上至3年9.72%,3年以上至5年10.44%,5年以上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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