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携带资料: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担保材料,涉及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银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抵押物包括动产、不动产抵押,货定期存单质押、有价证券质押,以及流通性较强的动产质押等。
2、填写计划书:开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向贷款担保介绍机构或开业提出论证要求,经论证通过者可申领《开业贷款申请书》。
3、获得介绍:对符合开业贷款要求的,在《开业贷款申请书》的介绍意见栏签署介绍意见。
4、身份确认:身份确认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取得身份确认并在《开业贷款申请书》的身份确认栏签章。
5、提交材料:银行受理申请人持已签署介绍意见和身份确认意见的《开业贷款申请书》,向指定银行的受理点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6、等待审核:贷款审核银行从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做出贷款审核意见,并在《开业贷款申请书》的银行审核意见栏填写意见,报送开业指导服务中心。
7、办理手续:办理贷款受理银行获得贷款担保意见后,即可在五个工作日内按银行信贷规章制度要求,办理贷款人的个人(或单位)担保手续和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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