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职业责任保险呢?它的特点是什么?
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是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所承保的职业责任风险,是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因工作上的失误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风险,它便是职业责任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职业责任的特点在于:
职业责任保险
第一,它属于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导致的责任事故;
第二,它不仅与人的因素有关,同时也与知识、技术水平及原材料等的欠缺有关;
第三,它限于技术工作者从事本职工作中出现的责任事故。
扩展阅读:
职业责任保险是指什么?职业责任保险的意思是指,如果被保障的专业技术人员因为职业上的疏忽或者过失导致合同对方或者其他人受到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则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负责理赔。一般来说,职业责任保险可以保障的被保险人包括医生、工程师、律师、会计师、保险经纪人等专业技术人员。需要注意的是,职业责任保险大多是由被保对象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运行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业务包括哪些
可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一、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
(1)财产损失保险主要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器损坏保险、利润损失保险、运输工具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和农业保险等种类.
(2)责任保险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综合公共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内科医生、外科医生及牙科医生职业责任保险、药剂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险的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赊销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个人贷款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供应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维修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二、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1)人寿保险的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型人寿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寿险)、新型人寿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万能寿险)、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定期人寿保险、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团体养老保险、团体终身保险缴清退休后终身保险、团体遗属收入给付保险、团体万能寿险)等.
(2)健康保险的主要业务种类有:个人健康保险[医疗保险(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团体医疗费用保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团体特种医疗费用保险(团体长期护理保险、团体牙科费用保险、团体眼科保健保险)、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等.
(3)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业务种类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
扩展阅读:
以投保人为依据,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分为普通职业责任保险和个人职业责任保险。人人都期望能从事一份安稳、体面、收入丰厚的职业,从而获得个人价值的满足。然而,不是每个人都曾想过,或许有一天,这份职业也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可预期的损失,如在执业过程中,因高负荷工作带来精神压力、工作过失导致法律责任等,都属于职业风险的范畴。那么,怎样才能预防职业风险?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是解决问题的良策之一。据保险业内人士介绍,职业责任是指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指专业人员未对工作给予应有的注意并用好其专业知识),造成委托人、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职业责任保险承保的就是上述职业风险。
据介绍,以投保人为依据,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分为普通职业责任保险和个人职业责任保险。前者多以单位为投保人,以在投保单位工作的个人为被保险人;后者则多以个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障的也是投保人自己的职业责任风险。目前,市场上可见的职业责任保险种类主要包括医疗职业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建筑及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等。
值得一提的是,职业责任保险有两种主要的承保方式:
第一种是以事故发生为基础承保,在此承保方式下,保险公司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职业责任负责,而不管受害方是否在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索赔。该方式可以使险企支付赔款与保险期内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相适应,缺陷在于险企在该保单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往往要拖很长时间才能确定。
第二种是以索赔为基础承保,在这种应用更为广泛的承保方式下,保险公司仅对保险有效期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负赔偿责任,而不管导致该索赔案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过,该方式也有不足之处,由于从职业责任的发生到受害方提出索赔,可能会间隔较长时间,使险企对被保险人投保以前的职业责任负责,实质上扩大了险企的风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通常会在保单内规定追溯日期,约定仅对该追溯日以后发生的职业责任,并在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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